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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兆全与被申请人内江市源丰润农畜产品有限公司、陈善华、赖永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兆全,内江市源丰润农畜产品有限公司,陈善华,赖永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财保15号申请人:李兆全,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盛区人,村民,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内江市源丰润农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永兴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赖永珍,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699189133L。被申请人:陈善华,男,1967年4月24日,汉族,资阳市安岳县人,村民,住资阳市安岳县。被申请人:赖永珍,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受理申请���李兆全与被申请人内江市源丰润农畜产品有限公司、陈善华、赖永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兆全以三被申请人从2012年至2015年先后向申请人借款475,000元未还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三被申请人所有价值560,000元财产或冻结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人吴娟所有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356号2幢附7号的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兆全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内江市源丰润农畜产品有限公司、陈善华、赖永珍所有价值5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付成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