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行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易孚鲁森电动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孚鲁森电动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易孚鲁森电动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1505号原告易孚鲁森电动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88号7幢108B室。法定代表人刘冬,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吴洁,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邓明森,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胡钊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8400号关于第14966024号”eVOLU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1月27日。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3月29日。开庭审理时间:2017年3月8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4966024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诉称:诉争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4966024。3.申请日期:2014年7月28日。4.标识:附图5.指定使用商品:电动手操作钻孔器等(国际分类第7类)。二、引证商标1.权利人:金田豪迈木业机械有限公司。2.申请号:10788506。3.申请日期:2012年4月18日。4.标识:esolution附图5.核定使用商品:机床等(国际分类第7类)。6.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27日。三、其他查明的事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电视节目列表、客户销售样本、引证商标权利人官网截图、维基百科截图等共5份证据。其中,电视节目列表、客户销售样本、杂志、原告母公司商标申请情况为外文资料。被告向本院提交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驳回通知书和原告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原告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为”eVOLUTION”外文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图形仅为简单一笔,外文文字为显著识别部分,具有革命、进化等中文含义;引证商标为”esolution”纯文字商标,整体并非固定搭配,其中”solution”具有解决方式、解决方法等中文含义。中国相关公众对除了组合较为简单或具有简单且众所周知中文含义的外文字母组合商标的识别,主要从字母构成、顺序、发音等角度考虑,本案中两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大部分字母构成和顺序相同,仅一字母不同,且一般相关公众难以从含义上进行明确区分,故在隔离观察情况下容易误认,使用在电动扳手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外文资料,未提交相应的翻译及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法认定,本院不予采信。即使认定上述证据,也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足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外,原告诉称诉争商标实际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商品不同的理由,不能影响本案诉争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据此,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易孚鲁森电动工具(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易孚鲁森电动工具(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栋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菅蓓蕾书 记 员 宋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