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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肖某某;湖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公司;钟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湖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公司,钟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969号原告肖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委托代理人肖泽亮,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14楼2-3房。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被告钟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公司、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时,发现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标的物不在开福区辖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标的物华菱大厦位于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1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邵力代理书记员  朱银代理书记员  朱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