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莹与黄锡聪、朱丽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莹,黄锡聪,朱丽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615号原告胡莹,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黄锡聪,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朱丽京,女,1985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莹与被告黄锡聪、朱丽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莹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打算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胡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原告胡莹负担。审 判 长 胡建芳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