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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惠明与方玉桂、黄丽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明,方玉桂,黄丽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306号原告:陈惠明(曾用名陈伟民),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方玉桂,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黄丽珊,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陈惠明与被告方玉桂、黄丽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玉桂、黄丽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玉桂、黄丽珊共同归还其借款15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方玉桂、黄丽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6日,方玉桂因出差需要资金向其借款15000元,约定同年10月21日归还,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方玉桂借款后,至今未支付分文本息。该借款发生于方玉桂、黄丽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丽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方玉桂、黄丽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方玉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2015年10月16日出具一张“今向陈伟民借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10月21日付还。借款人:方玉桂”的借条交原告收执。当日,陈惠明通过银行转账将15000元汇至方玉桂的银行账户。之后,方玉桂未支付分文借款。另查明,方玉桂与黄丽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陈惠明提交的借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款明细账、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惠明与方玉桂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陈惠明要求方玉桂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予以支持。陈惠明主张按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至还清借款时的利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不予采纳。但因方玉桂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按照法律规定,借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出借人利息损失。方玉桂在与黄丽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惠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丽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方玉桂、黄丽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材料,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方玉桂应归还陈惠明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方玉桂应以1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陈惠明自2015年10月22日至实际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与第一款规定的还款时间一并支付;三、黄丽珊对上述一、二款规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方玉桂、黄丽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建花附本判决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