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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麦某、夏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8号申请执行人麦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夏某,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麦某与夏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麦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夏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麦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夏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麦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李欣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