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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晓娟与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晓娟,胡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609号原告:原晓娟,女。被告:胡文龙,男。原告原晓娟与被告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原晓娟在本院依法告知其应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用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原晓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原告原晓娟承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萍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