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晓娟与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晓娟,胡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609号原告:原晓娟,女。被告:胡文龙,男。原告原晓娟与被告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原晓娟在本院依法告知其应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用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原晓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原告原晓娟承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萍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