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金秀杰与陈虹、朱虹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杰,陈虹,朱虹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858号原告:金秀杰,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朝鲜族,延边延邦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被告:陈虹,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朱虹宇,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代表人:田宝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玉丰,该公司职员。原告金秀杰与被告陈虹、朱虹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金秀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秀杰负担。审判员  吴东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恩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