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应贵与被告张学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应贵,张学龙,任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3186号原告:胡应贵。被告:张学龙。被告:任玉花。原告胡应贵与被告张学龙、任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应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龙、任玉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应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学龙、任玉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6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9日,被告张学龙向原告胡应贵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张学龙立据一支。借款后,二被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原告偿还本金10万元,并将利息清至2013年6月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张学龙、任玉花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学龙与被告任玉花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9日,被告张学龙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立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胡应贵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月利息2分.三个月清息一次.借款人:张学龙.2012年6月19日.”借款后,被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原告偿还本金10万元,并将利息清至了2013年6月8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学龙向原告胡应贵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张学龙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故该笔借款的本金依法应当认定为1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胡应贵随时有权主张其债权,且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已经给了被告张学龙必要的准备时间;故被告张学龙依法应当清偿该笔借款。由于被告张学龙、任玉花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张学龙、任玉花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其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债务,故被告张学龙向原告胡应贵所借款项依法应当认定为被告张学龙、任玉花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被告张学龙、任玉花系共同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学龙、任玉花共同并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限制利息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诉请被告张学龙、任玉花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张学龙、任玉花共同偿还原告胡应贵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6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本金及利息由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张学龙、任玉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