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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恭超与邱建昌、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恭超,邱建昌,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93号原告:王恭超,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邱建昌,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汪敏,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恭超诉被告邱建昌、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恭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王恭超负担。审 判 长  陈颖浚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