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恭超与邱建昌、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恭超,邱建昌,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93号原告:王恭超,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邱建昌,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汪敏,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恭超诉被告邱建昌、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恭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王恭超负担。审 判 长 陈颖浚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