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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登友、宋庆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王登友,宋庆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251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丽。被告:王登友。被告:宋庆容。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登友、宋庆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已缴清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宛凝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