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谢宝娟与许铭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娟,许铭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233号原告:谢宝娟,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被告:许铭彬,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地茂名市茂南区。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谢宝娟与被告许铭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谢宝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宝娟负担。审判员 郭帝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永昕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