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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禹波诉被告杜凯、被告李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意思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波,杜凯,李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114号原告:禹波,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菊花里巴黎豪苑。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冰冰,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凯,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南一里。被告:李亚洲,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万通公寓。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波诉被告杜凯、被告李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已减半),由原告禹波负担。审判员  李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