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铭、陈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铭,陈秀文,徐玉根,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杨西刚,冯念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铭,男,汉族,1973年2月3日生,住江西省万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文,女,汉族,1964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万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根,男,汉族,1951年9月27日生,住江西省万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石镇特色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涂尚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西刚,男,汉族,1944年2月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审第三人:冯念红,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生,住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陈铭、陈秀文、徐玉根、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认定借款方即上诉方为接收货币一方,由借款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系债权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275号,属南昌市西湖区管辖范围,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成 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