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王定、温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王定,温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5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王定,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梓,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前东小区站前商厦****室。法定代表人:董明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胡王定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胡王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胡王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王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卢世昌审 判 员 田建萍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