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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玲与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玲,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571号申请人:陈玲担保人:孙学军被申请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致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玲与被申请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玲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孙学军以其名下的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海棠社区(产权证号:湘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房屋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学军名下的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海棠社区(产权证号:湘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陈玲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