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执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娄夫林与常州市精威工具有限公司、薛红专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娄夫林,常州市精威工具有限公司,薛红专,常州市凯威特机械有限公司,薛刚威,蒋雪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复19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镇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江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杰,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常州市精威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太行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巢刚军,男,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红专,男,1971年12月23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巢刚军,男,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常州市凯威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工业园区阳澄湖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刚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薛刚威,男,1989年2月2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巢刚军,男,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雪娣,女,1969年3月29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巢刚军,男,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异议人:娄夫林,男,1974年8月20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复议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岚需要说明问题:1、新北法院的执行裁定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文书中漏了股份二字;2、执行裁定是2015年12月16日,并于当日送达给了异议人,2017年2月9日因不服裁定提起复议时间错误,出具了补正裁定,异议人娄夫林在2017年2月15日提出复议申请;3、执行裁定中有需要裁定的事项遗漏,未对复议人提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作出判断、裁定,异议是针对(2015)新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要求确认终止执行。鉴于复议申请人撤回执行复议,撤回复议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同意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