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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24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吴跃进、揭皖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吴跃进,揭皖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24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吴天竹,行长。被执行人吴跃进,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揭皖贞,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吴跃进、揭皖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二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跃进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