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君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易家装施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君,牡丹江易家装施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熊君,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牡丹江易家装施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彦林,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君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易家装施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牡丹江易家装施工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牡劳人仲字(2017)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郝晓林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政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