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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7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炼与深圳拉贝碧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炼,深圳拉贝碧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258号之一原告:彭炼,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拉贝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光路中兴工业园综合楼14楼1468。法定代表人:唐亚男,董事长。原告彭炼与被告深圳拉贝碧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炼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炼负担。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