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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房泽华、胡彦梅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泽华,胡彦梅,马爱民,房泽华,胡彦梅,马爱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泽华,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彦梅,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爱民,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房泽华、胡彦梅因与被上诉人马爱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泽华、胡彦梅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房泽华、胡彦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唐 娜代理审判员  李潇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