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童坦,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童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邱某(另案起诉)因该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刘某介绍,与武汉生宏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何某(另案起诉)商议,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刘某让武汉生宏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开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709,441.5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90,60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部门申报并抵扣税款。2016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网上在逃人员被告人刘某抓获。2017年3月15日,武汉兆金工贸有限公司补交税款290,605元,缴纳滞纳金人民币96,916.77元。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人邱某、何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身份信息表、税务调查报告、银行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完税证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书证;检查笔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年 凯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董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袁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