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杜友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杜友义,李海伟,翟瑞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00678078872B。法定代表人何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友义,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李海伟,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审被告翟瑞霞,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友义及原审被告李海伟、翟瑞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以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人寿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4.28元,减半收取192.1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双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