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恢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彩云与白忠学、李伟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云,白忠学,李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29号申请执行人高彩云,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901080300。被执行人白忠学,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福泰园4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112070876。被执行人李维生,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河畔路复兴居3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011190014。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1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高彩云申请执行白忠学、李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忠学偿还申请人高彩云借款本金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和申请执行费510元,被执行人李维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维生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41160元并兑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