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榆中县马坡供销合作社与被告榆中茂源土豆产销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中县马坡供销合作社,榆中茂源土豆产销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938号原告:榆中县马坡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马坡乡马坡村。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中茂源土豆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范家营。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榆中县马坡供销合作社与被告榆中茂源土豆产销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榆中县马坡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中县马坡供销合作社对被告榆中茂源土豆产销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中县马坡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榆中县马坡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名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