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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旭方与长春金燕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卞直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旭方,长春金燕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卞直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旭方,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洲,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金燕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燕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直旭,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任旭方因与被上诉人长春金燕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卞直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任旭方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7年3月8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旭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尤文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