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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联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黄蒙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街外公馆斜街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411号。法定代表人:罗新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景观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经理。上诉人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未获准,经再次催缴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邓鲁峰代理审判员  李 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