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新国与被执行人山东鑫环石业有限公司、王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国。被执行人:山东鑫环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石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992768627。法定代表人:迟名光,经理。被执行人:王安峰。申请执行人王新国与被执行人山东鑫环石业有限公司、王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新国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鑫环石业有限公司、王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新国与被执行人山东鑫环石业有限公司、王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