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丽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96号原告蒋丽,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蒋自立、王成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蒋丽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我院调取的王鹏户籍信息显示,王鹏已于2016年4月13日死亡,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4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岩审判员 李楠楠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潭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