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罗桂学与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学,王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41号原告:罗桂学,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洪军,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罗桂学与被告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罗桂学、被告王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桂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王洪军曾多次从罗桂学处借款,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王洪军辩称,无异议。罗桂学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五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户口本复印件二份,王洪军未提交证据,本院听取了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罗桂学与丈夫高成亮经营草苫生意。2008年4月10日,王洪军因买房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80000元的借条一份。2011年3月16日、2011年5月8日、2012年4月3日、2012年5月18日,王洪军因买基金、股票等分别向罗桂学借款15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并向罗桂学出具借条四份。以上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经罗桂学催要,王洪军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罗桂学与王洪军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经罗桂学催要,王洪军未依约偿还,系违约行为。罗桂学要求王洪军偿还借款共计7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桂学借款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王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卫东审 判 员 林圆圆人民陪审员 张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