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仁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与连永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连永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261号原告:仁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负责人:何某,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仁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仁化县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连永勤,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仁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连永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以被告已经将欠款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取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仁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