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钱可朗、顾长启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可朗,顾长启,陈立庆,张义虎,李刚,范孝永,包玉枝,耿会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43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可朗,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长启,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陈立庆,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张义虎,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原审被告人李刚,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范孝永,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包玉枝,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原审被告人耿会平,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可朗、陈立庆、张义虎、李刚、范孝永、包玉枝、耿会平、顾长启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7)沪0118刑初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钱可朗、顾长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钱可朗、顾长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杨某1、李1、李2、刘某1、吴某某、姚某某、贾某某、成某某、李3、李某4、刘某2、张某1、杨某2、张某2、叶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钱某1、钱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钱可朗、陈立庆、张义虎、李刚、范孝永、包玉枝、耿会平、顾长启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6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钱可朗先后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前明村XXX号、徐泾镇育才路“凤雅小厨”包房、徐泾镇联民路XXX弄XXX号XXX室等处开设以麻将筒子牌“斗牛”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抽取窑花获利,其妻被告人耿会平在徐泾镇联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赌场内协助被告人钱可朗抽取窑花并为赌客兑换零钱。被告人钱可朗雇佣被告人陈立庆、张义虎负责洗牌,雇佣被告人顾长启、李刚、范孝永、包玉枝望风。同年10月25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钱可郎开设的赌场,抓获被告人钱可朗等7人及参赌人员共16人,缴获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及赌具筒子麻将牌1副等物。另查明,被告人钱可朗、陈立庆、李刚、范孝永、包玉枝、耿会平、顾长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还查明,被告人李刚曾于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范孝永曾于2014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可朗、陈立庆、张义虎、李刚、范孝永、包玉枝、耿会平、顾长启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可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立庆、张义虎、李刚、范孝永、包玉枝、耿会平、顾长启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刚、范孝永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可朗、陈立庆、李刚、范孝永、包玉枝、顾长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会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后予翻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再次予以供认,依法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义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钱可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陈立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张义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李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范孝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包玉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对被告人耿会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顾长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5,80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诉人钱可朗、顾长启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钱可朗、顾长启,原审被告人陈立庆、张义虎、李刚、范孝永、包玉枝、耿会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钱可朗、顾长启,原审被告人陈立庆、张义虎、李刚、范孝永、包玉枝、耿会平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钱可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顾长启、陈立庆、张义虎、李刚、范孝永、包玉枝、耿会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李刚、范孝永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钱可朗、顾长启、陈立庆、李刚、范孝永、包玉枝、耿会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张义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八名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钱可朗、顾长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