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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5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东门大街樱花园小区**号楼*单元203。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某,女,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东门大街樱花园小区**号楼*单元203。被申请人:顾某,男,汉族,1961年8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顾某与张某、汪某、利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鲁0811任民初3526号民事裁定,扣押被告汪某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张某、汪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汪某自愿提供现金50000元用于担保,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的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某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