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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洪进士非法行医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进士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56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进士,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导游,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进士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浙030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洪进士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被告人洪进士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涉案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洪进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进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洪进士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进士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林方芳代理审判员  陈铭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世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