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唐先峰与蔡唐斌、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峰,蔡唐斌,周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48号原告:唐先峰,女,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唐斌,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周晨,女,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唐先峰与被告蔡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唐先峰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追加周晨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被告蔡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先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328000元(自2014年10月6日至起诉之日,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分,2014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款的事实与利息的约定。因周晨与蔡唐斌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蔡唐斌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周晨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以及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款的事实。原告对其借款的资金来源以及如何出借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被告亦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所以对原告所持有的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唐先峰自2010年开始陆续借款给被告蔡唐斌,对其借款被告蔡唐斌于2014年10月6日向原告出具一张12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6日至2016年10月6日。该份借条在本案立案后被原告遗失,被告依原借条内容重新出具借款凭证于原告,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该借条载明的内容为:“现借到唐先峰现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月息1分(2014年10月6日至2016年10月6日)。”另查明,蔡唐斌与周晨于2009年8月18日在含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因自然人之间借贷产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蔡唐斌向原告唐先峰借款,在借款到期后理应偿还借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本案被告蔡唐斌未能及时履行偿还义务,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对原告请求被告蔡唐斌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为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经计算利息应当是323225.8元{1200000(本金)×1%(利率)×【26(月)+29/31(月)(2014年10月6日至2017年1月4日)】},上述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周晨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首先,周晨不能证明借款人蔡唐斌与原告当时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蔡唐斌个人债务的其他情形;其次,蔡唐斌借款的目的系用于生意经营,其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也将作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因此上述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晨应当对上述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唐斌、周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唐先峰偿还所欠借款1200000元及借款利息32322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80元,由被告蔡唐斌、周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如慧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