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崔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崔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16年6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当月27因患有重大疾病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黑06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一审被告人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崔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1.2016年5月初,被告人崔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广源小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卖给华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包(约重0.6克)。2.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崔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九街泰九宾馆门前,以人民币500元卖给华某甲基苯丙胺1包(约重0.8克)。3.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崔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九街泰九宾馆门前,以人民币700元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1包(约重1克)。4.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崔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1-52号楼附近,以人民币400元卖给华某甲基苯丙胺1包(约重0.7克)。5.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崔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1-52号楼附近,以人民币400元卖给杨某甲基苯丙胺1包(约重0.7克)。6.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崔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三区附近,以人民币700元卖给杨某甲基苯丙胺1包(约重0.7克)。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崔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民警抓获,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3包(重9.45克);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崔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广源小区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抓获,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6包(重35.61克)。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查获的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崔某贩卖毒品共计49.56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说明》,物证毒品《照片》,证人杨某、王某、李某、杨某、华某的证言,被告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甲基苯丙胺45.06克予以没收。上诉人崔某以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并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崔某所提其贩卖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以及其归案后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判决上述情节已作考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二审不重复评价,因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世余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国喜书 记 员 李维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