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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财保21号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土型村东外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4593274A(1-1)。法定代表人:张树兵,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南黎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0194C。法定代表人:邵东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2200万元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北市分行三堤口支行,账号34×××69内的存款22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鲁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