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茹、房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茹,房玉良,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茹,女,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房玉良,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亮,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茹、房玉良因与被上诉人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茹二审中提交了其与房玉良的离婚证,证实二上诉人已经于2015年12月31日离婚。一审法院向房玉良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的EMS邮寄单签收人为王茹,签收日期为2016年3月1日。因房玉良未到庭参加诉讼,王茹与房玉良已经于2015年12月31日离婚,且王茹主张与房玉良未同住,未联系,故一审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存在不当;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张亮提交的相关证据并未经过王茹质证,违反法定程序。另,一审法院应核实上诉状中房玉良的签字及手印是否确系房玉良本人所为,以及上诉主张是否确系房玉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秉华审 判 员 沈 强代理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一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