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张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张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3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68号。负责人:徐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欢,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诉被告张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06元,减半收取计435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黎兴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涵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