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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0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舒向君与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西奎、刘广、刘顺、刘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向君,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西奎,刘顺,刘广,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0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舒向君,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廖廷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西奎,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珙县。被执行人刘顺,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刘广,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刘丹,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XXX公寓二楼商业用房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XXX公寓二楼商业用房的所有租金收入。二、上述扣款从2017年5月起直至扣清本案标的款本金及利息止;此款请转入:珙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号:2314XXXXXXXXXXX02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