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行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俊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行终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俊法,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李俊法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行初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俊法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诉请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李俊法本次起诉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要求撤销的1988年4月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是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林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且该《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自作出之日起至今已逾20年。李俊法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原审裁定对李俊法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李俊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芳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