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小红、钱敏瑶等与钱宝荣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钱敏瑶,钱宝荣,钟连珠,钱子庆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288号原告王小红,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钱敏瑶,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章小建,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黎明社区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钱宝荣,男,汉族,1931年7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钟连珠,女,汉族,1936年12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钱子庆,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红、钱敏瑶诉被告钱宝荣、钟连珠、钱子庆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红、钱敏瑶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红、钱敏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红、钱敏瑶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王小红、钱敏瑶负担。审判员 张夜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