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志平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志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20号罪犯郭志平,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志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5日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郭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监狱民警江芸芳、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郭志平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志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1203分;获得贰个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郭志平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郭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志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