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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兆海与日照市某石材有限公司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于兆海。被执行人:日照市新月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石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贤月,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市新月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日照市新月石材有限公司在接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已按期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于兆海与日照市新月石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