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杭州庆得亿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润红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庆得亿纺织有限公司,南通润红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404号原告:杭州庆得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7879195D。法定代表人:何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介明,杭州市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润红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施店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63833089M。法定代表人:杨葛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庆得亿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得亿公司”)与被告南通润红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庆得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货款322693.45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纺织面料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规格的布料,质量为国家标准,验收标准为发现质量问题,立即通知供货方,合同还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布料。另原告还根据被告的加单要求,向被告增加了布料供应。2017年1月14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自2016年9月19日至12月5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22693.45元。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成讼。被告润红公司辩称:对双方存在布料买卖合同及原告供应布料总货款为322693.45元之事实无异议。但原告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合格的产品,布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所加工的成品不能正常交易,被告初步定损60万元,就该经济损失部分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且,被告之所以加单,系原告第一次提供的布料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免费二次供货,故货款应仅为161610元。原告庆得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买卖合同、手机信息、微信信息、对账信息,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所述案件事实属实,不再赘述。因被告要求其抗辩的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另案起诉,故本院不再对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被告是否享有履行抗辩权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庆得亿公司与被告润红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依据买卖合同取得合同标的物后,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22693.45元,故仅就货款的给付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上述货款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通润红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杭州庆得亿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22693.45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被告南通润红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虞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