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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鹰潭市云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项根民、蔡立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云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项根民,蔡立屏,闵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299号原告:鹰潭市云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龙虎山大道阳光世纪花苑3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7498312X7。法定代表人:方润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先杰,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英,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根民,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贵溪市。被告:蔡立屏,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贵溪市。被告:闵芳,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贵溪市。原告鹰潭市云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项根民、蔡立屏、闵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云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项根民、蔡立屏、闵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已减半,原告已垫付),由原告鹰潭市云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想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