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普洱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炫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炫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普洱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48509-1。法定代表人白云,公司执行董事。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李炫烨,女,汉族,1975年04月24日生,现在曲靖监狱服刑。普洱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炫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5日作出的(2014)景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李炫烨支付普洱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车款人民币154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2.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炫烨因其他犯罪在曲靖监狱服刑。经本院依职权调查金融、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李炫烨有储蓄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普洱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李炫烨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艾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