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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70吴禁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禁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17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禁,1990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东台市。曾因盗窃,于2008年1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0年4月23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禁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苏0981刑初66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责令被告人吴禁退赔被害单位德成财富投资管理(常州)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原审被告人吴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禁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禁撤回上诉。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刑初6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朝军审 判 员  王劲梅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