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20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政华、王爱国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中瑞华宇硅材料有限公司,王政华,王爱国,石峰,芜湖泰通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0219号原告:常州中瑞华宇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忠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锋,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政华,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爱国,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石峰,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第三人:芜湖泰通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钱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爱国。原告常州中瑞华宇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政华、王爱国、石峰、第三人芜湖泰通电工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中瑞华宇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中瑞华宇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建婷审 判 员 王冬娟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