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喜山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喜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喜山,男,1968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尉氏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4月7日、4月15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喜山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书面通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郑喜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郑喜山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豫B×××××号三轮车沿中牟X004县道中牟刁家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23KM+307.3M右转弯时,与后方同向被害人胡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肇事,造成胡某当场死亡,乘坐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文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认定,郑喜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胡某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文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胡某静脉血血醇含量为32.3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郑喜山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2017年3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材料、被害人死亡及伤情鉴定意见、血醇含量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喜山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喜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郑喜山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豫B×××××号三轮车,沿中牟X004县道中牟刁家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23KM+307.3M右转弯时,与后方同向被害人胡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肇事,造成胡某当场死亡,乘坐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文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认定,郑喜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胡某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文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胡某静脉血血醇含量为32.3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郑喜山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2017年3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喜山共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26万元,被害方对郑喜山表述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喜山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文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赔偿款收据、和解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喜山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应对被告人郑喜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郑喜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悔罪深刻,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自首;3.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郑喜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当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喜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任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瑞冰 百度搜索“”